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51_1.19.6. 第二誡

1.19.6. 第二誡

§ 6. 第二誡

聖經宗教的兩大基本原則是:第一,只有一位又真又活的神,祂是天地的主宰,並以「耶和華」(Jehovah)之名向人啟示祂自己;第二,這位神是靈,因此無法被構想或以可見的形式來呈現。因此,第一誡禁止敬拜耶和華以外的任何存在;第二誡則禁止敬拜任何可見之物。這不僅禁止內心的崇拜,也禁止一切作為這種內心敬畏之自然或慣常表達的外部行為。

第二誡並未禁止對理想或可見之物進行繪畫或雕塑,這一點很明確,因為整條誡命皆是指向宗教敬拜,且摩西本人亦是奉神之命製作了許多此類圖像與表徵。會幕的幔子,特別是分隔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裝飾著繡有基路伯的圖案;基路伯用翅膀遮掩約櫃;金燈臺的形狀如同一棵樹,「有枝子、球、花」;大祭司袍子的下擺裝飾著鈴鐺與石榴。所羅門建造聖殿時,「殿的四圍牆壁上,都刻著基路伯、棕樹和初開的花。」(王上 6:29)。「銅海」立在十二隻銅牛之上。對於這座裝飾過的聖殿,神說:「我已將你所建的這殿分別為聖,使我的名永遠在其中;我的眼、我的心也必常在那裡。」(王上 9:3)。因此毫無疑問,第二誡的目的僅在於禁止製作或使用天上或地上的任何形象作為敬拜的對象。

同樣明確的是,第二誡確實禁止在神聖敬拜中使用偶像。換言之,偶像崇拜不僅在於敬拜假神,也在於藉著偶像來敬拜真神。這一點顯而易見:

  1. 從字面意義來看。誡命所明確禁止的,是「跪拜」它們或「事奉」它們,亦即給予它們任何形式的外部敬拜。然而,這正是所有將偶像作為宗教敬拜之對象或輔助的人所做的事。
  2. 這一點之所以更加明確,是因為希伯來人受到嚴肅的囑咐,不可為看不見的神製作任何可見的表徵,也不可採用任何外部事物作為不可見者的象徵,並使該象徵成為敬拜的對象;亦即,他們不可在這些偶像或象徵面前跪拜或事奉它們。希伯來文「事奉」(צָבַר)一詞,包含了所有形式的外部敬拜,如燒香、獻祭,以及作為臣服標記的親吻。希伯來人被偶像崇拜者所包圍。列國因遺忘神或拒絕承認祂,已將自己交給了假神。他們所敬畏與恐懼的偉大對象,正是他們周遭所見、且常有可怕顯現的自然界隱形力量。但自然、力量、不可見之物,正如不可見的耶和華一樣,無法滿足他們。他們所象徵的並非未知之物,而是真實之物,時而用這種方式,時而用那種方式。光與暗是善與惡最明顯的兩個象徵;因此,光,即太陽、月亮、星辰與天上的萬象,成為了早期敬拜的對象。然而,任何外部且可見的事物,無論是活物或死物,都可能因聯想或任意指定,而成為控制萬物之偉大未知力量的代表。最自然地,那些因性格力量與功績而著稱的人,會被視為未知力量的顯現。因此,自然崇拜與英雄崇拜這兩種異教的主要形式,在根本上被視為同一。正是鑑於外邦世界的這種狀態——所有國家都將可見之物視為不可見者的象徵來敬拜——摩西才對選民發表了《申命記》第四章所記載的那篇莊嚴講論。「你要謹慎,」先知說,「殷勤保守你的心靈,免得你忘記親眼所見的事,又免得你一生這事離開你的心;總要傳給你的子孫。」他如此懇切地呼籲他們要記住什麼呢?那就是在西奈山神顯現與威嚴的所有奇妙展示中,他們「沒有看見什麼形象」,只聽見了聲音。「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象,)免得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彷彿什麼男像女像,彷彿地上走獸的像,或空中飛鳥的像,或地上爬物的像,或地裡魚的像;又恐怕你向天舉目觀看,見日月星辰,就是天上的萬象,便被勾引去敬拜(字面意義為「俯伏在它們面前」)事奉它們,這原是耶和華你神分給天下萬民的。你們要謹慎,免得忘記耶和華你們神與你們所立的約,為自己雕刻偶像,就是耶和華你神所禁止你做的任何形象。因為耶和華你的神乃是烈火,是忌邪的神。」作為對神與百姓之間聖約的違背,這件事被反覆且莊嚴地禁止,即跪拜或使用任何可見之物——無論是像太陽或月亮這樣的自然物,還是人手所造的藝術品——作為神聖敬拜的對象或方式。從摩西時代直到如今,這條誡命一直被受命的百姓如此理解。在希伯來人眼中,藉著偶像敬拜真神,一直被視為與敬拜假神同樣的偶像崇拜行為。
  3. 關於此主題的第三個論點是,藉由使用偶像來敬拜耶和華,被斥責並懲罰為背離神的背道行為。當曠野中的希伯來人對亞倫說:「為我們造神像,可以在我們前面引路」時,他們與亞倫並無意棄絕耶和華作為他們的神;但他們渴望像外邦人擁有他們的神那樣,擁有一個神的視覺象徵。這一點很清楚,因為亞倫在鑄造金牛犢並在它面前築壇時,宣告說:「明日要向耶和華守節。」「他們的罪不在於採用了另一位神,而在於他們假裝敬拜那無法被任何符號所代表者的視覺象徵。」

同樣地,當十個支派從猶大分裂出來,並在耶羅波安統治下建立獨立王國時,藉由偶像敬拜神被視為對真神的背道。從整個敘事中可以明顯看出,耶羅波安並無意引入耶和華以外的任何神。他試圖改變的是敬拜的地點與方式。他擔心如果百姓繼續前往耶路撒冷並在該處建立的聖殿中敬拜,他們很快就會恢復對大衛家的效忠。為了防止這一點,他像亞倫一樣製造了兩隻金牛犢,作為帶領百姓出埃及之神的象徵,並將一隻放在但,另一隻放在伯特利,命令百姓前往這些地方敬拜。同樣地,自誇「為耶和華大發熱心」並剷除巴力祭司與敬拜者的耶戶,也保留了金牛犢的侍奉,正如維納(Winer)所言:「因為那已成為以色列境內既定的耶和華敬拜形式。」(Er [Jehu] behielt den Kälberdienst in Dan und Bethel, als in Israel einheimisch gewordenen Jehovahdienst.)在《利未記》26:1 中說:「你們不可做什麼虛無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設什麼石像,跪拜它,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摩西命令百姓進入應許之地後,六個支派應聚集在基利心山祝福,六個支派在以巴路山咒詛:「利未人要向以色列眾人高聲說:『有人製造耶和華所憎惡的偶像,就是工匠手所做的,或雕刻,或鑄造,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申 27:15)。

因此,這條誡命頻繁且莊嚴禁止的具體事項,就是跪拜偶像或給予它們任何宗教侍奉。古時神所選的百姓,以及直到君士坦丁時代之後,大量名義上歸信的異教徒湧入教會、帶來異教思想並堅持異教敬拜方式之前的整個基督教會,都是這樣理解這些誡命的。

關於外邦世界的宗教,簡單且明顯的事實是:(1)列國的神是虛構的存在;也就是說,除了在敬拜者的想像中之外,它們要麼不存在,要麼不具備被歸於它們的屬性。因此,聖經稱它們為虛無、謊言、不存在之物。(2)人們選擇了這些虛構存在的象徵或製作了偶像,並將被認為應歸於神本身的所有敬拜都獻給了它們。這並非基於這些象徵或偶像本身就是神的假設。希臘人並不認為朱庇特是一塊大理石。聖經中提到的異教徒也不認為太陽就是巴力。然而,人們認為偶像與它所代表的神性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對某些人來說,這種聯繫僅僅是符號與所指之物之間的關係;對另一些人來說,這種聯繫更為神秘,或者用我們今天的話說,是聖禮性的。無論哪種情況,這種聯繫都使得應歸於神性的敬拜被獻給了偶像;對後者施加的任何侮辱,都被視為對前者的冒犯。

因此,既然異教的神並非神,且應歸於神的敬拜被獻給了偶像,聖經作者便譴責異教徒為木石的敬拜者,並因他們將「人手所造」的木頭或金屬製作成神而譴責他們的愚昧。在他們看來,敬拜偶像與敬拜假神幾乎沒有區別。這兩件事在他們眼中是同一回事。因此,聖經將偶像崇拜斥為偶像崇拜,而不論偶像所獻給的神性是真還是假。

靈魂與神之間的關係,遠比靈魂與任何受造物之間的關係更為親密。我們的生命,無論是屬靈的還是永恆的,都取決於我們與造物主的關係。因此,我們對祂負有最高的義務。人所能犯的最大罪,就是拒絕給予神祂所當得的讚美與順服,或是將本屬於祂的效忠與侍奉轉移給受造物。因此,聖經中沒有哪種罪像這樣被頻繁且嚴厲地譴責。

人與人之間最親密的關係莫過於婚姻。一個人對他人所能造成的傷害,沒有比破壞這種關係更大的;而妻子所能犯的罪,也沒有比背叛婚姻誓約更令人髮指與墮落的。

既然如此,神與祂百姓之間的關係,正如聖經中多次以婚姻關係作為比喻那樣,是極其自然的。一個拒絕承認耶和華為其神,或將本應單單歸於神的效忠與順服轉移給任何其他對象的民族或個人,被比作不忠的妻子。由於嫉妒是人類最強烈的情感,神對那些離棄祂的人的關係,便以受傷與被遺棄的丈夫的情感作為比喻。聖經正是以此教導我們,神的極度不悅與祂憤怒的最可怕彰顯,是偶像崇拜之罪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除了耶和華以外還有別的神,或是將應歸於那位是靈、且必須用心靈與誠實敬拜的神的外部敬拜,給予了偶像、木頭與石頭。

因此,主在這條誡命宣告祂自己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背離神的惡果並不僅限於最初的背道者。它們代代相傳。事實上,從人的角度來看,這些後果確實是無法補救的。整個異教世界的墮落與難以言喻的苦難,是他們的祖先將神的真理變為虛謊,並敬拜侍奉受造物過於敬拜造物主,所產生的自然且必然的結果。然而,這些自然後果是被設計、命定且具有審判性質的。它們不僅僅是災難。它們是審判,因此不可被抵消或規避。因此,那些教導無神論、破壞宗教,或藉由將受造物崇拜與神崇拜結合而腐蝕與貶低神崇拜的人;或是教導我們可以製作雕刻偶像並跪拜侍奉它們的人,正在將最可怕的災難帶給自己與後代,這災難足以使人類墮落與受苦。除非他們不僅能抵消自然規律的運作,還能挫敗耶和華的旨意,否則這必然是最終的結局。

知道神會祝福祂忠心的百姓直到千代,這是一個巨大的感恩理由,足以讓神忠心百姓的心充滿喜樂與確信。

我們的主說,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基督教會的創始人是猶太人。他們所受教導的舊約宗教禁止在神聖敬拜中使用偶像。所有的異教徒都是偶像崇拜者。因此,偶像崇拜對猶太人來說是可憎的。既然舊約權威反對使用偶像,且民族對其有強烈的偏見,那麼在基督教會更屬靈的敬拜中接納偶像,是絕對不可思議的。直到基督教傳入三個世紀後,引入教會的異教因素所產生的影響,才足以克服對在聖所侍奉中使用偶像的自然抵制。關於這個主題,很快發展出了三個派別。第一派堅持舊約的教導與使徒教會的慣例,拒絕任何形式的宗教性使用偶像。第二派允許使用圖像與繪畫作為教學目的,但不可用於敬拜。當時普通百姓不識字,因此有人主張,為了他們的益處,允許使用聖經人物與事件的可見表徵。第三派則主張不僅將其作為教學工具,更應將其用於敬拜。

早在公元 305 年,西班牙的埃爾維拉會議(Council of Elvira)就譴責了在教會中使用繪畫。該會議在第 36 條教規中說:「教會中不應有繪畫;以免所敬拜與崇拜的對象被描繪在牆壁上。」奧古斯丁(Augustine)曾抱怨過偶像的迷信使用;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æsarea)與薩拉米斯的伊皮法尼(Epiphanius of Salamis)曾抗議將其作為敬拜對象;大格列高利(Gregory the Great)則僅允許將其作為教學工具。

公元 726 年,皇帝利奧三世(Leo III.)頒布法令,禁止在教堂中使用偶像,稱其為異教與異端。為了支持他的行動,召開了一次會議,該會議於公元 754 年在君士坦丁堡舉行,並給予了這種譴責教會上的認可。然而,公元 787 年,皇后伊琳娜(Irene)在羅馬的影響下,在尼西亞(Nice)召開了一次會議,義大利學派的羅馬天主教徒認為這是大公會議,該會議完全認可了偶像崇拜。這次會議最初在君士坦丁堡召開,但那裡對使用偶像的抵制太強,因此解散並於次年在尼西亞召開。在這裡,情況發生了變化;敵人已經轉變;反對者變成了倡導者;甚至曾是利奧三世及其子君士坦丁·科普羅尼穆斯(Constantine Copronymus)政策熱心支持者的新凱撒利亞的格列高利(Gregory of Neo-Cæsarea),也被迫說:「如果所有人都同意,我也不反對。」很少有人能抵擋當權者的許諾與威脅,以及從支持偶像崇拜的眾多神蹟中得出的論證說服力。因此,這次會議宣布由利奧三世召開的前一次會議為異端,並規定在教堂中敬拜繪畫;當然,不是以「拉特里亞」(λατρεία,即應歸於神的敬畏),而是以「阿斯帕斯摩斯與提米提基·普羅斯基尼西斯」(ἀσπασμὸς καὶ τιμητικὴ προσκύνησις,即問候與敬畏的俯伏)來敬拜。該會議宣布了無論是在異教徒還是基督徒中,偶像崇拜通常被辯護的原則,即:對偶像所獻的敬拜最終歸於它所代表的對象。Ἡ τῆς εἰκόνος τιμὴ ἐπὶ τὸ προτότυπον διαβαίνει καὶ ὁ προσκυνῶν τὴν εἰκόνα προσκυνεῖ ἐν αὐτῇ τοῦ ἐγγραφομένου τὴν ὑπόστασιν(對偶像的尊崇傳遞到原型,敬拜偶像者即是在偶像中敬拜那被描繪者的本體)。

這次會議的決定雖然得到了教宗的認可,卻冒犯了西方教會。皇帝查理曼(Charlemagne)不僅命人撰寫了一本書(題為《卡洛林書》,Libri Carolini)來駁斥所灌輸的教義,還召集了一次會議,於公元 794 年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舉行,來自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的代表,甚至羅馬主教的兩名特使都出席了會議;在那裡,所謂的尼西亞大公會議的法令被「拒絕」、「蔑視」並「譴責」。所有對繪畫與偶像的敬拜都被禁止,但允許其存在於教堂中以供教學與裝飾之用。

然而,偶像崇拜的支持者迅速佔了上風,以至於十三世紀羅馬天主教最偉大且最優秀的神學家之一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對此持極端觀點。他教導說,在教堂中使用偶像有三個目的:第一,為了教導不識字的群眾;第二,為了更好地紀念道成肉身的奧秘與聖徒的榜樣;第三,為了激發虔誠的情感,因為人更容易被所見之物而非所聽之物所感動。他教導說,對偶像本身而言,不應給予任何敬畏,但如果它代表基督,那麼應歸於基督的敬畏就應歸於偶像。「Sic ergo dicendum est, quod imagini Christi in quantum est res quædam (puta lignum vel pictum) nulla reverentia exhibetur; quia reverentia nonnisi rationali naturæ debetur. Relinquitur ergo quod exhibeatur ei reverentia solum, in quantum est imago: et sic sequitur, quod eadem reverentia exhibeatur imagini Christi et ipsi Christo. Cum ergo Christus adoretur adoratione latriæ, consequens est, quod ejus imago sit adoratione latriæ adoranda.」(因此,必須這樣說,對基督的偶像本身(例如木頭或繪畫)而言,不應給予任何敬畏;因為敬畏只應歸於理性的本性。因此,剩下的結論是,只有當它作為偶像時,才應給予它敬畏:因此得出結論,對基督的偶像與對基督本人應給予相同的敬畏。既然基督應以「拉特里亞」的敬拜來敬拜,那麼結果就是,祂的偶像也應以「拉特里亞」的敬拜來敬拜。)

特利騰會議(Council of Trent)在處理偶像崇拜問題時,採取了其一貫的謹慎態度。它規定對基督與聖徒的偶像應給予「應有的敬畏」,而未定義這種敬畏是什麼。會議決定:「Imagines porro Christi, Deiparæ Virginis, et aliorum sanctorum, in templis præsertim habendas, et retinendas; eisque debitum honorem, et venerationem impertiendam; non quod credatur inesse aliqua in eis divinitas, vel virtus, propter quam sint colendæ; vel quod ab eis sit aliquid petendum; vel quod fiducia in imaginibus sit figenda; veluti olim fiebat a gentibus, quæ in idolis spem suam collocabant; sed quoniam honos, qui eis exhibetur refertur ad prototypa, quæ illæ representant: ita ut per imagines, quas osculamur, et coram quibus caput aperimus, et procumbimus, Christum adoremus; et sanctos, quorum illæ similitudinem gerunt, veneremur.」(此外,基督、神之母童貞女及其他聖徒的偶像,應特別在聖殿中保存與保留;並應給予它們應有的尊榮與敬畏;並非因為相信它們內在有任何神性或能力,以致於必須敬拜它們;也不是因為必須向它們祈求什麼;或必須將信心寄託在偶像上,正如古時那些將希望寄託在偶像上的外邦人所做的那樣;而是因為獻給它們的尊榮是指向它們所代表的原型:因此,藉由我們親吻、脫帽並俯伏在前的偶像,我們敬拜基督,並尊崇那些偶像所代表的聖徒。)

在同一次會議中,關於聖物(relics)的法令規定:「Sanctorum quoque martyrum, et aliorum cum Christo viventium sancta corpora, quæ viva membra fuerunt Christi, et templum Spiritus Sancti, ab ipso ad æternam vitam suscitanda, et glorificanda, a fideibus veneranda esse; per quæ multa beneficia a Deo hominibus præstantar: ita ut affirmantes, sanctorum reliquiis venerationem, atque honorem non deberi; vel eas, aliaque sacra monumenta a fidelibus inutiliter honorari; atque eorum opis impetrandæ causa sanctorum memorias frustra frequentari; omnino damnandos esse; prout jampridem eos damnavit, et nunc etiam damnat ecclesia.」(聖徒殉道者以及其他與基督同活者的聖體,曾是基督活的肢體與聖靈的殿,將由祂復活並榮耀至永生,信徒應當尊崇;神藉此將許多恩惠賜給人類:因此,凡主張不應對聖徒聖物給予尊崇與尊榮者;或主張信徒尊崇這些及其他神聖紀念物是無益的;或主張為了祈求他們的幫助而頻繁造訪聖徒紀念地是徒勞的,這些人應當完全被譴責;正如教會過去已經譴責,現在也依然譴責他們一樣。)

關於聖物崇拜,《羅馬教理問答》(Roman Catechism)說:「Cui fidem non faciant et honoris, qui sanctis debetur, et patrocinii, quod nostri suscipiunt, mirabiles effectæ res ad eorum sepulcra, et oculis, et manibus membrisque omnibus captis, in pristinum statum restitutis, mortuis ad vitam revocatis, ex corporibus hominum ejectis demoniis? quæ non audisse, ut multi, non legisse, ut plurimi gravissimi viri, sed vidisse, testes locupletissimi sancti Ambrosius et Augustinus litteris prodiderunt. Quid multa? si vestes, sudaria, si umbra sanctorum, priusquam e vita migrarent, depulit morbos, viresque restituit, quis tandem negare audeat, Deum per sacros cineres, ossa, ceterasque sanctorum reliquias eadem mirabiliter efficere? Declaravit id cadaver illud, quod forte illatum in sepulcrum Elisei, ejus tacto corpore, subito revixit.」(在他們的墳墓前所發生的奇蹟,使眼睛、手腳與所有肢體殘疾者恢復原狀,使死人復活,從人體中驅逐惡魔,這些事難道不能證明應歸於聖徒的尊榮以及我們所領受的代求嗎?這些事並非如許多人所聽聞、如許多嚴肅之人所閱讀的那樣,而是由最可靠的見證人聖安布羅斯與聖奧古斯丁親眼所見並記錄下來的。何必多言?如果聖徒在離世前,他們的衣服、手帕、影子都能驅除疾病並恢復體力,那麼誰敢否認神能藉由聖灰、骨頭與其他聖徒聖物奇蹟般地成就同樣的事呢?那具偶然被放入以利沙墳墓的屍體,在觸碰到他的身體後突然復活,就證明了這一點。)

貝拉明在其著作第二卷中,將整本《論凱旋教會》(De Ecclesia Triumphante)的第二書用於討論聖徒聖物與偶像的崇拜問題。關於偶像崇拜,他說羅馬天主教徒內部有三種觀點:「第一,偶像本身不應以任何方式受到敬拜,只能在偶像面前敬拜原型。」「第二種觀點是,偶像應與原型享有相同的尊榮,因此基督的偶像應以『拉特里亞』的敬拜來敬拜,聖母瑪利亞以『超敬禮』(hyperdulia)來敬拜,其他聖徒則以『敬禮』(dulia)來敬拜。」「第三種觀點介於兩者之間,即那些認為偶像本身確實應受到尊榮,但尊榮程度低於原型本身,因此任何偶像都不應以『拉特里亞』的敬拜來敬拜的人。」他自己的觀點在以下命題中給出:「第一命題。基督與聖徒的偶像應受到尊崇,不僅是偶然或不適當地,而且是本身適當地,以至於偶像本身就終結了尊崇,而不僅僅是作為原型的代理。」「第二命題。就說話方式而言,特別是在對民眾講道時,不應說任何偶像應以『拉特里亞』來敬拜,相反地,不應這樣敬拜。」「第三命題。如果涉及事物本身,可以承認偶像可以不適當地或偶然地,以與敬拜原型本身相同的敬拜類型來敬拜。」「第四命題。偶像本身不應以與原型相同的敬拜來敬拜,因此任何偶像都不應以『拉特里亞』的敬拜來敬拜。」「第五結論。本身適當地應歸於偶像的敬拜,是一種不完美的敬拜,它類比且還原性地屬於應歸於原型的敬拜類型。」

貝拉明在為「聖物崇拜」(cultus reliquiarum)辯護時,首先試圖駁斥加爾文(Calvin)反對此類崇拜的五個論點。隨後他提出了自己支持此類崇拜的論點。這些論點如下:第一,來自聖經範例:(a)摩西離開埃及時帶走了「聖約瑟」的骸骨;(b)神親手埋葬摩西,尊榮了他的遺骸;(c)一個死人因接觸以利沙的骸骨而復活(王下 13:21);(d)以賽亞預言彌賽亞的墳墓將是榮耀的。《武加大譯本》(Vulgate)將《以賽亞書》11:10 譯為「Et erit sepulcrum ejus gloriosum」(祂的墳墓將是榮耀的);貝拉明將此理解為預言「主的墳墓將受到所有人的尊崇」。並補充說:「由此駁斥了路德的褻瀆,他在《論廢除彌撒》一書中說,神對主的墳墓並不比對牛更關心。」(e)福音書中提到的婦人因觸摸基督的衣裳而得醫治;根據《使徒行傳》5:15,病人被放在街上,「或者彼得過來的時候,影兒至少可以照在幾個人身上」;此外,《使徒行傳》19:11-12 說:「神藉保羅的手行了些非常的奇事;甚至有人從保羅身上拿手巾或圍裙放在病人身上,病就退了,惡鬼也出去了。」貝拉明說,如果基督現在在世上,我們去親吻祂的衣裳,新教徒會稱我們為偶像崇拜者。

他的第二個論點來自會議的決定;第三個來自教父的見證;第四與第五個來自藉由聖徒聖物所行與在聖物中行的神蹟,他引用了許多例子;第六個來自聖徒遺骸的奇蹟發現,「如果神不喜悅聖物崇拜,為什麼祂自己要向祂的僕人顯明那些隱藏的聖徒屍體呢?」第七個來自聖物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他還引用了將聖徒遺骸存放在祭壇下,並在墳墓前燒香與點燈的習俗作為論據。

  1. 從這一切可以看出,羅馬天主教徒敬拜偶像的方式,與古代異教徒以及我們當代異教徒的方式相同。他們「跪拜它們並事奉它們」。他們給予它們所有應歸於它們所代表之人的外部敬拜。
  2. 對此類敬拜的解釋與辯護,在兩種情況下都是一樣的。異教徒承認金、銀、木、石製作的偶像本身是無生命且無知覺的;他們承認它們不能看、不能聽、也不能救。他們不認為它們具有內在的德行或超自然力量。他們聲稱獻給它們的敬拜最終歸於它們所代表的神;他們只是在偶像面前,或最多是透過偶像來敬拜。就希臘人與羅馬人而言,他們對偶像本身的敬畏程度較低,且聲稱與其使用相關的超自然力量也少得多。
  3. 無論是在異教徒還是羅馬天主教徒中,對於未受教育的民眾來說,偶像本身就是敬拜的對象。很難在任何異教作家中找到像羅馬天主教神學家所提出的那樣對偶像崇拜的辯護。有哪個異教徒會說,對朱庇特的偶像應給予與朱庇特本人相同的敬拜?托馬斯·阿奎那對基督與聖徒的偶像就是這樣說的。又有哪個異教徒會像貝拉明那樣說,雖然對偶像應給予的敬拜嚴格來說與原型不同,但它在不適當與類比的意義上是相同的;種類相同但程度不同?普通百姓怎麼可能知道「適當地」(proprie)與「不適當地」(improprie)之間的區別?他們被告知要敬拜偶像,他們就敬拜它,就像異教徒敬拜他們的神像一樣。既然聖經不僅斥責敬拜假神,也斥責敬拜偶像,即「跪拜它們並事奉它們」為偶像崇拜,那麼很顯然,羅馬教會就像保羅造訪時的雅典一樣,完全沉溺於偶像崇拜。
  4. 偶像崇拜的道德與宗教影響完全是邪惡的。僅僅證明神禁止它,並威脅要以嚴厲的審判臨到偶像崇拜者,就足以證明其後果是邪惡的。它貶低了對神的敬拜。它使人們的心偏離了敬畏與信靠的正確對象,並導致未受教育的群眾將他們的信心寄託在無法拯救的神身上。
  5. 關於聖物崇拜,只需說明以下幾點:(a)聖經對此毫無支持。上述貝拉明(Bellarmin)論證的綱要,足以證明聖經並未為這種迷信習俗提供任何辯護。(b)絕大多數被視為聖物的東西,都是偽造的。在這方面,對民眾進行的欺騙層出不窮。據說,在不同聖殿中所展示的十字架殘片,足以建造一艘大船;而那些被尊為我們主受難工具的釘子,更是數不勝數。不僅是普通人的骨頭,甚至連牲畜的骨頭,都被當作聖徒的遺物擺在民眾面前。在西班牙的一座大教堂裡,有一個華麗匣子中保存著一根精美的鴕鳥羽毛,神職人員聲稱它是從天使加百列的翅膀上掉下來的。羅馬天主教徒自己也不得不訴諸「經濟原則」(economics)或「虔誠的欺詐」(pious fraud),來為這些對民眾輕信心理的公然欺騙進行辯護。這類欺騙中最惡劣的例子,莫過於每年在拿坡里液化的聖雅努阿里烏斯(St. Januarius)之血。(c)像羅馬天主教徒那樣,將神蹟能力歸於這些假冒的聖物,是極度迷信且有損尊嚴的。誠然,一個多世紀前,即使在更正教徒中,對招魂術和巫術的信仰也幾乎是普遍存在的。但民眾中一時盛行的迷信信仰,與教會將這些信仰採納並制定為信條、以在任何時代束縛民眾良心,這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羅馬教會被其教宗和會議的決議所束縛,這些決議宣稱最粗鄙的迷信是神所認可並批准的神聖啟示。她使得任何有資格被稱為理性的人,都無法相信她所教導的內容。聖像崇拜與聖物崇拜的歷史所給予我們的偉大教訓,就是必須堅持上帝的話語作為我們信仰與實踐的唯一準則;在宗教上,除了聖經所教導的之外,不接受任何為真理,也不將任何聖經未曾認可或吩咐的事物引入敬拜之中。

由於聖經明確禁止聖像崇拜,更正教徒(包括路德宗與改革宗)皆譴責將聖像作為任何宗教敬拜的對象。然而,由於聖經並未明確禁止將聖像用於教學或裝飾目的,路德主張這種用途是允許的,甚至是可取的。因此,他贊成在教會中保留聖像。然而,改革宗人士鑑於聖像引入後所伴隨的嚴重弊端,堅持應將其從所有敬拜場所中排除。

路德宗的信條對此主題並未詳述。《奧斯堡信條辯護論》(Apology for the Augsburg Confession)中提到:「首先,當人們尋求基督以外的其他中保,並將信心寄託於他人時,對基督的全部認識就被掩蓋了,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起初,對聖徒的提及,正如在古老的禱文中那樣,似乎是出於可容忍的意圖。隨後出現了祈求,而祈求之後又跟隨著驚人且遠超異教徒的弊端。從祈求發展到了聖像,這些聖像也受到了崇拜,人們認為其中蘊含著某種力量,正如術士們虛構說在特定時間雕刻的天體符號聖像中蘊含著力量一樣。」

路德對在教會中使用聖像持寬容態度。關於這一點,他說:「如果避免了聖像崇拜,我們可以使用它們,就像我們使用聖經的話語一樣,這些話語將事物呈現在腦海中,使我們想起它們。」他問道:「誰會如此冥頑不靈,以至於看不出如果神聖事件可以用言語描述而不致犯罪,並能使聽者受益,那麼同樣地,為了未受教育者的益處,將其描繪或雕刻出來,不僅在家中,甚至在教會中,又有何不可呢?」在另一處,他說當一個人閱讀基督受難的記載時,無論他是否願意,一個懸掛在十字架上的人的形象都會在他腦海中形成,就像他照鏡子時臉龐會映照出來一樣確定。腦海中有這樣的形象並無罪,那麼將其置於眼前又為何是有罪的呢?

改革宗走得更遠。他們不僅譴責聖像崇拜,也譴責將聖像引入敬拜場所,因為這是不必要的,且極易導致弊端。《第二瑞士信約》(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說:「我們不僅拒絕異教徒的偶像,也拒絕基督徒的聖像。因為儘管基督取了人性,但他並非為了給雕塑家和畫家提供範本。況且,當蒙福的靈魂和天上的聖徒在世時,他們拒絕了一切對自己的崇拜,並反對偶像,那麼誰會相信天上的聖徒和天使會喜歡人們對著他們的聖像屈膝、脫帽並行其他敬拜之禮呢?」在同一章的另一段中說:「因此,我們贊同古代作家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的觀點,他說:『毫無疑問,凡有偶像之處,便無宗教可言。』」

《海德堡要理問答》問道:「禁止製作任何聖像或雕像嗎?上帝不能也不應以任何方式被描繪;雖然製作受造物的圖像是合法的,但上帝禁止崇拜它們,或透過它們來崇拜上帝。但為了教導未受教育的人,教會中難道不能容忍聖像嗎?絕不能;因為我們不應自以為比上帝更聰明,上帝旨意是要他的教會受教,不是藉由啞巴偶像,而是藉由他話語的宣講。」

任何見過基督教藝術傑作(無論是繪畫還是雕刻),並感受到那種難以抗拒「跪拜並事奉它們」之衝動的人,都不會懷疑將其從公共敬拜場所中排除的智慧。

信仰問答